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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7日第2009-477号法令颁布了关于三个月以上签证的新规定,该法令将于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法国领事馆将可以直接签发可用作居留证的长期签证,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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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定居的法国公民配偶(默认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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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证其中不包括未成年人小学以及中学教育及未成年人继续深造签证(逗留时间为
91天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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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及临时工作者(合同期限
91天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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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访问者(逗留时间为
91天至12个月)
可作居留证的长期签证,允许签证持有人在法国停留至少
91天,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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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入法国,法国海外省和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不包括其他法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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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证有效期内可用作居留证在法国,法国海外省和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不包括其他法国领土)
2009年6月1日起的程序
可作居留证的长期签证申请程序没有重大变化,但是申请人(逗留
91天以上)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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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I表格原件
(法国移民及一体化办公室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需填写此表格。如审核通过,该表格将由领馆生效,盖章并归还申请人。
到达法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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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移民及一体化办公室是外国人抵达法国后的主要接待机构。可作居留证的长期签证持有人需妥善保管所有材料以证明其在法国逗留的合法性。在到达法国的最初3个月内,签证持有人应向当地法国移民及一体化办公室递交办理通知单和由法国领事馆签发生效的
OFII表格原件。然后,签证持有人将会收到一份官方文件来完成联系信息的登记,居留所需缴纳税单的支付,如有需要的话,还要参加体检。
更新居留证
在可作居留证的长期签证到期前的2个月内,签证持有人需向法国对外事务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居留证更新事宜的申请。